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假執行供擔保免執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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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刑事案件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應賠償對方新臺幣3萬元。該判決主文中載有「被告得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之記載。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正確辦理供擔保免假執行程序,以避免在上訴期間遭原告對其財產強制執行,同時擔心程序上有疏漏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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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法律性質為何?被告應如何行使該權利?
  • 供擔保免假執行之擔保金應向何處提存?提存程序為何?
  • 被告供擔保後,原告是否即不得對被告財產為強制執行?若原告已開始執行,被告應如何救濟?
  • 被告如未於判決確定前提存擔保金,是否仍得事後補行提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同法第392條則賦予被告得聲請法院宣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之權利。本案判決主文已明確記載被告得以3萬元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此即表示被告若依判決所定金額提存擔保金,即可阻止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對被告財產為強制執行。此一制度之目的在於平衡原告假執行利益與被告可能因判決嗣後廢棄所受之損害。

實務上,供擔保免假執行之程序,被告應向管轄法院之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具體而言,被告應攜帶判決書正本或影本、身分證明文件,至法院提存所填具提存書,將判決所定之擔保金額(本案為3萬元)以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提存。提存完畢後,提存所會核發提存書,被告應持該提存書向執行法院陳報已供擔保,以阻止或停止假執行程序。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指出,被告依判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係形成權之行使,一經提存即生效力。

需特別注意的是,供擔保免假執行之時點至為關鍵。被告應在原告聲請假執行前即完成提存,若原告已開始執行程序,被告仍得提存擔保金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此外,若被告提起上訴且上訴法院廢棄原判決,被告得依提存法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惟須注意,返還擔保金尚須符合一定程序要件,包括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被告依判決主文所載,得以提存新臺幣3萬元擔保金之方式免為假執行。被告應儘速至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程序,以避免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保全自身財產權益。

  1. 儘速備妥判決書正本或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及新臺幣3萬元現金,前往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
  2. 填具提存書時,應明確記載案號及「依判決主文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意旨,確保提存目的明確。
  3. 提存完畢後,取得提存書並影印留存,同時向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已供擔保之事實。
  4. 若原告已聲請假執行,應立即持提存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程序。
  5. 評估是否對刑附民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期間為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不可逾期。
  6. 若嗣後判決廢棄或確定不須賠償,應依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整體訴訟策略,包括是否上訴及和解可能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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