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之法律影響與解除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人平日保管其銀行帳戶,某日家人之友人以自身帳戶有問題為由,借用當事人之帳戶接收他人匯入之款項,家人提領後再轉交該友人。嗣後,匯款之第三人以借貸詐騙為由提告該友人,導致當事人之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當事人表示該友人已將款項歸還匯款人並簽有書面,家人亦保留借用帳戶之通訊紀錄,欲了解此事對自身之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後,對帳戶持有人之金融交易及信用有何具體影響?
  • 帳戶持有人是否可能被追究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刑事責任?
  • 該友人已還款並有書面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帳戶持有人之刑事責任?
  • 警示帳戶應如何申請解除?其程序與時間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後,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該帳戶之所有交易功能(包括提款、轉帳、匯款等)均將被凍結,帳戶持有人名下之其他帳戶亦可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而受到限制。此外,帳戶持有人在警示期間內無法新開立銀行帳戶,對日常生活影響甚大。

就刑事責任而言,帳戶持有人雖非直接借用帳戶之人,但檢察官可能以幫助詐欺罪(刑法第30條、第339條)偵辦。然而,本案之關鍵在於帳戶持有人之「主觀犯意」。當事人表示帳戶由家人保管,且係家人將帳戶借予友人使用,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則欠缺幫助犯所需之「雙重故意」(即知悉正犯之犯罪行為且有意幫助之),應不構成幫助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判決指出,幫助犯須認識正犯之犯罪事實且有幫助之故意,若僅係帳戶被他人利用而本人不知情,不得逕以幫助詐欺論處。

本案有利之點在於:該友人已將款項歸還匯款人並簽有書面,且家人保留借用帳戶之通訊紀錄,可證明係單純借用帳戶而非共謀詐騙。然而,出借帳戶本身仍有過失責任之風險。建議當事人於偵查中積極提供上述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案件偵結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即可向通報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帳戶持有人若確實不知情帳戶被借用,在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無犯罪故意之前提下,應可獲不起訴處分。惟在案件偵結前,帳戶將持續凍結,日常金融交易須另作安排。

  1. 保全家人與該友人之所有通訊紀錄(截圖或備份),特別是證明借用帳戶經過及目的之對話內容。
  2. 取得該友人已歸還款項之書面證明及匯款人之收款確認,作為無詐欺意圖之佐證。
  3.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檢察官傳喚,務必到場說明,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4. 應訊時明確說明帳戶由家人保管、自己不知帳戶被借用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5. 案件偵結取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攜帶處分書向原通報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6. 未來切勿再將銀行帳戶交由他人保管或借予他人使用,以避免類似風險。
  7. 若因帳戶凍結導致損害(如薪資無法入帳),可考慮向借用帳戶之友人求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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