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透過社群媒體找到某代辦公司辦理貸款,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35,000元,核撥金額為30,000元,扣除相關費用後實際拿到約24,200元。事隔約6個月,當事人接到某法律事務所之電話,告知代辦公司當初向金融機構送件之金額為50,000元,實際撥款約40,000元,但代辦公司從未告知送件金額與約定金額不同。當事人質疑代辦公司擅自提高送件金額並從中牟取差額之行為是否違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公司未告知送件金額與約定借款金額不符,是否違反居間人之忠實義務及告知義務?
- 代辦公司擅自提高送件金額並截取差額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得否撤銷該意思表示?
- 代辦公司之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 當事人目前需清償之貸款金額應以約定之35,000元或實際送件之50,000元為準?超出部分之還款義務應由誰負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代辦公司與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屬民法第565條之居間契約。依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不得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本案代辦公司與當事人約定借款金額為35,000元,卻擅自以50,000元之金額向金融機構送件,且未告知當事人送件金額之變更,已明顯違反居間人之報告義務及忠實義務。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忠實義務者,不得請求報酬,並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就詐欺之認定而言,代辦公司隱匿送件金額為50,000元之重要事實,使當事人誤信僅需清償35,000元之貸款,此舉足以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當事人得依該條規定撤銷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即撤銷與代辦公司間之委任關係。此外,代辦公司擅自提高送件金額並截取差額(約10,000元至15,800元之間),此行為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即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指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要件。
就當事人之還款義務而言,金融機構係依實際核貸金額(50,000元)與當事人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當事人原則上仍須向金融機構清償該筆貸款。惟代辦公司擅自擴大借款金額所生之差額損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代辦公司請求返還差額及賠償損害,包括因多借款項所衍生之利息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公司未告知送件金額與約定金額不符,已違反居間人忠實義務,並可能構成民事詐欺及刑事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得向代辦公司求償差額損害,並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權益。
- 向金融機構或撥打來電之法律事務所確認實際貸款金額、撥款金額及還款明細,釐清代辦公司從中截取之差額。
- 蒐集並保全所有與代辦公司往來之證據,包括社群媒體對話紀錄、約定借款金額之書面文件、匯款紀錄等。
- 向代辦公司發送存證信函,要求說明送件金額與約定金額不符之原因,並要求返還差額款項。
- 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指控代辦公司涉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
- 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調解處理代辦公司之不當行為。
- 評估是否對代辦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包括多借款項之利息損失)。
-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針對金融機構之貸款部分評估是否有減免或協商空間,同時對代辦公司採取法律行動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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