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因急需用錢,委託某代辦公司處理借貸事宜,簽署了本票(作為代辦費擔保)及委託合約書後,於銀行對保階段反悔不願繼續辦理。代辦公司當時已告知需支付違約金,但父親未予理會。嗣後收到法院寄發之支付命令,代辦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75,000元之代辦費(按貸款金額30萬元之25%計算),另加律師費用。代辦公司提出私下和解方案為20日內支付50,000元現金並簽立切結書,但當事人手中已無合約書副本,且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亦已刪除。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費以貸款金額25%計算是否過高?是否得依法主張酌減違約金?
- 貸款尚未實際撥款,代辦公司是否已完成委任事務?代辦費之請求是否合理?
- 收到支付命令後應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或接受私下和解較為有利?
- 已簽署之本票效力為何?代辦公司是否得另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 合約書及對話紀錄均已滅失,對當事人之舉證能力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代辦費及違約金之合理性。代辦公司收取貸款金額25%作為代辦費,即30萬元貸款收取75,000元,此比例在實務上被認為偏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指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代辦公司在貸款尚未實際撥款、尚處於對保階段時,其實際已支出之成本及損害有限,主張全額代辦費明顯過高。
關於支付命令之應對策略,當事人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審慎評估是否提出異議。若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屆時當事人得在法庭上主張酌減違約金。若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代辦公司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屆時再爭執將更為困難。此外,代辦公司已簽署之本票係獨立之有價證券,即使支付命令被異議,代辦公司仍可能另行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
關於私下和解方案,代辦公司提出50,000元和解金額,雖較75,000元低,但仍需慎重評估。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後,實際應給付之金額可能更低。惟訴訟需耗費時間與精力,且當事人之合約書及對話紀錄均已滅失,在舉證上較為不利。建議當事人先提出異議爭取時間,再視訴訟進展決定是否和解。和解時務必確認切結書內容周全,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完全了結、本票返還等事項。切勿在未取得本票返還之承諾前即支付和解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費25%之比例偏高,在貸款未實際撥款之情況下,當事人得主張酌減違約金。建議先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再評估和解或訴訟之利弊。
- 務必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使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避免確定後遭強制執行。
- 向代辦公司書面要求提供合約書副本,依民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取得合約文件,代辦公司稱無副本之說法值得存疑。
- 嘗試恢復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如透過備份還原),或向通訊軟體平台申請紀錄調取。
-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在法庭上主張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以及依第247條之1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若決定和解,應在律師陪同下進行,切結書須明確載明:全部債務一次了結、代辦公司返還本票正本、雙方互不追究。
- 和解金額之支付方式建議採匯款而非現金,保留付款憑證,且應在確認取回本票正本後始行付款。
- 日後如需貸款,建議直接向銀行申請,避免透過代辦公司辦理以免衍生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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