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貸款未簽約遭要求支付撤件費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個人信用瑕疵,透過網路代辦公司協助申請貸款,並在通訊軟體上提供個人資料。由於尚需補件,代辦人員表示會先保留案件。嗣後當事人因有家人協助而不再需要貸款,且全程尚未簽立任何書面合約。然而代辦公司卻告知當事人須支付撤件費,當事人對此費用之合理性感到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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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雙方未簽立書面合約,僅透過通訊軟體溝通,是否已成立委任契約關係?
  • 即便委任契約已成立,委任人是否得隨時終止契約?終止後是否須支付撤件費?
  • 代辦公司於尚未實際完成任何申辦作業時,收取撤件費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 代辦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或涉及詐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代辦貸款之法律關係屬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代辦公司受當事人委託處理貸款申請事務。關於契約是否成立,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故即使雙方僅透過通訊軟體溝通,若當事人確有委託代辦之意思表示且為對方所接受,委任契約仍可能成立。

然而,即使認定委任契約已成立,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委任契約之法定任意終止權,不受限於契約條款之約定。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判例亦確認:「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因此,當事人有權隨時終止對代辦公司之委任。

至於撤件費之問題,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本案代辦公司尚在保留案件階段,尚未實際開始送件或完成任何申辦作業,且當事人係因家人協助而不再需要貸款,非屬於不利時期終止。再者,若雙方未曾就撤件費有任何書面或口頭約定,代辦公司片面要求支付撤件費即缺乏法律依據。代辦公司若未能舉證其因處理委任事務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其要求撤件費之主張難以成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未簽立書面合約且代辦公司尚未實際進行申辦作業之情況下,當事人依法得隨時終止委任關係,原則上無需支付撤件費。代辦公司片面主張之撤件費缺乏法律依據。

  1. 保存與代辦公司在通訊軟體上之全部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告知保留案件及要求撤件費之相關內容。
  2. 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代辦公司終止委任關係,並表明不同意支付撤件費之立場。
  3. 確認自己是否曾在通訊軟體中同意任何費用條款,若無則可明確拒絕付款。
  4. 若代辦公司持續騷擾催討,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5. 注意個人資料保護,已提供予代辦公司之個人資料,應要求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刪除。
  6. 日後如需申辦貸款,建議直接向銀行或合法金融機構洽詢,避免透過來路不明之代辦公司。
  7. 若代辦公司以訴訟威脅,切勿恐慌,可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取得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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