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義貸款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事情是這樣的,因個人因素所以用親戚名義貸款,前期繳款都正常無遲繳,但後期因為私人債務導致無法正常繳款,所以有一段時間都由親戚幫忙繳款,當初辦理貸款的時候是我與親戚溝通協調好才藉由他名義借貸的,但因為親戚幫忙繳息的時間有一段時間他認為我沒有盡到借貸償還的責任,在網路上標記說:「欠錢不還還能到處玩就是沒錢還他等字句」還私下在老家亂傳話說我完全沒還錢等不符合事實的話語,後來我們透過訊息談論這件事情,並且找出當時從他銀行轉入我銀行的交易明細,他說當初借貸2間銀行某間18萬另外一間19萬,當初用他機車去做了貸款,但是在我繳息不正常的情況下他說他都有正常繳款,但是機車被某間貸款公司拖車,並且說他有打去那間貸款公司說要加利息22萬,起初用他名義貸款金額只有18萬+19萬的借款加起來也差不多37萬左右,當我將所有我的交易明細他貸款下來匯款到我戶頭確實只有25萬 若是銀行有內扣也至少10~15%左右 大概1萬至2萬左右 可我納悶的是貸款數是37萬左右 匯款到我戶頭的金額只有25萬 在前期我繳息正常的情況下我也繳款近10幾萬

親戚現在要求我還款將那段時間他幫我繳款的錢還給他這理應還款 但我想問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將他匯入我戶頭的金額25萬扣掉我前期繳款紀錄的金額10幾萬加上他幫我繳款的金額7萬左右算在一起來跟他協商還款金額請問有錯誤嗎?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事情是這樣的,因個人因素所以用親戚名義貸款,前期繳款都正常無遲繳,但後期因為私人債務導致無法正常繳款,所以有一段時間都由親戚幫忙繳款,當初辦理貸款的時候是我與親」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借名貸款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本案當事人以親戚名義向兩間銀行貸款合計約37萬元,實際借款人為當事人本人。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規定,銀行貸款契約之借款人為親戚(名義人),親戚對銀行負有清償義務。當事人與親戚之間則存在內部之委任或借名關係,當事人對親戚負有償還代墊款項之義務。此種三方關係中,銀行僅認名義借款人,與當事人間無直接契約關係。

實際匯款金額與貸款總額之差異釐清。當事人指出貸款總額約37萬(18萬加19萬),但實際匯入其帳戶僅25萬元,差額約12萬元去向不明。此差額可能為銀行內扣之手續費、保險費或其他費用,但當事人估算內扣僅1至2萬元。建議調取完整貸款撥款明細,確認扣款項目與金額。若差額無法合理解釋,當事人在計算應還款金額時,僅需以實際收到之25萬元為基準,加計親戚代繳之款項。

還款金額之合理計算與協商策略。當事人提出以實際收到之25萬元,扣除前期已繳之10餘萬元,再加上親戚代繳之約7萬元,作為協商基礎,此計算方式在法理上具有合理性。依民法第233條,親戚代繳期間若產生遲延利息,當事人亦應負擔。至於親戚在網路上發布不實言論指控當事人「欠錢不還」,若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已損害當事人名譽,當事人得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建議雙方透過書面協議確認最終還款金額與分期方式,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1.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3.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4.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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