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事實經過:

有在網路申請貸款對方說有審核通過可以撥款,然後我也有申請撥款對方又說我帳號有問題需要先到超商繳款3萬才能撥款,三萬繳完後對方又說要6萬才能,但是這筆6萬我沒有給對方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事實經過:」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本案是否構成貸款詐騙。依據本案事實,當事人在網路申請貸款,對方聲稱審核通過可撥款,卻要求先至超商繳款3萬元才能撥款,繳完後又追加要求6萬元。此種「先繳費再撥款」之手法,與正規金融機構之貸款流程明顯不符,極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正規貸款機構不會要求借款人先行繳納費用作為撥款條件,對方之行為已具備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要件。

已繳納款項之追償途徑。當事人已繳納之3萬元,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規定,若雙方間並無真實之借貸合意與金錢交付,則該筆款項之交付係基於受詐欺所為,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當事人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提供對方之聯絡資訊、繳款憑證及通訊紀錄等證據,以利偵查機關追查詐騙集團。

刑事與民事程序之並行。刑事方面,當事人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若提起公訴,當事人得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民事方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當事人亦可獨立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繳款項,惟須注意詐騙者身分不明時,執行上可能面臨困難。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當事人應立即保全所有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簡訊)、超商繳款收據、網路申請貸款之頁面截圖等證據。此外,未繳納之6萬元部分,因當事人已拒絕交付,尚未受到進一步損害,但仍應提高警覺,避免對方以其他手法再次接觸詐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1.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3.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4.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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