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被公開資料被騷擾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您好請問我跟我公司借款30萬,公司卻叫我簽60萬的本票,說外面借款都是簽雙倍,然後每10萬元一個月收1萬元利息,所以我借30萬公司收我一個月3萬利息,現在我不想在這間公司上班我想換別的工作來還債,公司卻把我的債權、本票、身份證、還有我和我小孩跟我老公的頭照張貼於各大社群網站,還開三支臉書假帳號來一直騷擾我跟我老公,還對我們威脅、恐嚇,讓我們精神狀況不佳,這該怎麼處理呢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您好請問我跟我公司借款30萬,公司卻叫我簽60萬的本票,說外面借款都是簽雙倍,然後每10萬元一個月收1萬元利息,所以我借30萬公司收我一個月3萬利息,現在我不想」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借款金額與本票簽署之重大落差。本案當事人實際借款30萬元,卻被要求簽署60萬元之本票,公司聲稱「外面借款都是簽雙倍」。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規定,借款金額應以實際交付之金額為準。當事人僅實際收受30萬元,超出部分之本票債權缺乏對價基礎,當事人得於訴訟中主張本票原因關係僅為30萬元,超額部分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利率嚴重超過法定上限。公司每10萬元月收1萬元利息,即月利率10%、年利率120%,遠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年利率16%之上限。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約定依法無效,當事人僅需就年利率16%以內之利息負責。已繳納之超額利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得請求返還或抵充本金。

公開個資與騷擾行為之刑事責任。公司將當事人之債權資料、本票、身分證及家人照片張貼於社群網站,並開設假帳號進行騷擾、威脅及恐嚇,此等行為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利用個資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違反。當事人應立即蒐證(截圖保存社群貼文、對話紀錄)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綜合救濟途徑。建議當事人同時採取民事與刑事雙軌策略:刑事方面,就恐嚇、個資外洩及騷擾行為提出告訴;民事方面,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實際借款僅30萬元且利息超過法定上限,並就精神損害請求慰撫金賠償。如有必要,亦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制止持續之騷擾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1.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3.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4.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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