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追及性與房屋轉售風險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抵押權追及性與房屋轉售風險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購入二手法拍屋後發現原屋主尚有債務,且房屋第二順位抵押權未塗銷,擔心新屋主是否仍受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8668)
二、爭點
- 抵押權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 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如何適用?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867條:抵押權及其對標的物之效力。
四、法律分析
抵押權追及性之法理基礎。依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即抵押權之「追及性」,亦為物權之對世效力的具體展現。換言之,抵押權一經設定登記,即附著於該不動產之上,不論所有權如何移轉、經過幾手買賣,抵押權人均得就該不動產行使其抵押權,包括聲請法院拍賣以優先受償。
未塗銷抵押權對新屋主之風險。當事人購入之二手法拍屋若仍有第二順位抵押權未塗銷,該抵押權人於其擔保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仍得聲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新屋主雖為合法之所有權人,但因物權優先於債權之原則,無法以其所有權對抗先於其取得之抵押權。一旦抵押權人聲請拍賣獲准,新屋主可能面臨房屋再度被拍賣之風險,且因拍賣價金需先清償抵押債務,新屋主之投資可能血本無歸。
法拍程序中抵押權之處理。一般而言,法院拍賣不動產時,若拍定價金足以清償全部優先債權(含各順位抵押權),則拍定後各抵押權應予塗銷,買受人取得無負擔之所有權。然而,若拍賣程序中有抵押權未被列入分配或因特殊原因(如該抵押權人未參與分配程序)而未予塗銷,則該抵押權仍繼續存在,買受人即承受此項負擔。
新屋主之救濟與預防措施。新屋主如發現未塗銷之抵押權,應儘速與該抵押權人協商,評估是否由買受人自行清償該擔保債務以換取塗銷抵押權登記。若係因法拍程序之瑕疵導致抵押權未被塗銷,買受人亦得向執行法院聲請補正。預防上,購屋前務必詳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所有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並於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應負責清償並塗銷全部抵押權,或自價金中預留足額款項代為清償。
五、結論與建議
- 購屋前務必查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發現未塗銷抵押權時,應要求賣方清償或自價金中代償扣抵。
- 若已過戶,應儘速與抵押權人協商清償塗銷以穩定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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