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有存款,還能主張薪資保障嗎?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二、爭點
- 法院如何認定受扶養人是否達到不能維持生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扶養義務之法定要件。依民法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要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實務上係指受扶養人以其自有財產及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準而言。因此,法院在審酌扶養必要性時,必然會考量受扶養人名下之存款、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狀況,作為判斷其是否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之依據。
受扶養人有存款時之認定標準。當債權人舉證受扶養之母親名下有 20 萬元存款時,法院須進一步審酌該筆存款之性質與用途。若該存款為日常生活所需之週轉金且金額相對於每月生活開銷而言並不寬裕,法院仍可能認定受扶養人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反之,若存款金額足以支應相當期間之生活所需,法院可能認定受扶養人尚非不能維持生活,從而否准債務人之扶養扣除主張。
特定用途存款之舉證策略。若受扶養人之存款係作為重大醫療預備金、長期照護費用或其他特定必要用途,債務人應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例如醫療診斷證明、治療計畫書、長照機構費用估算等。實務上法院對於高齡或重病受扶養人之醫療預備金,多持較為寬容之態度,不會僅因名下有該筆存款即全盤否定扶養需求。
扣薪比例之調整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酌留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債務人應整理完整之家庭收支明細、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需求與醫療費用等資料,向法院具體說明合理之扣薪比例,以爭取調整執行命令之扣薪範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盡速採取程序行動並同步完備證據,以降低執行或訴訟風險。
- 提出醫療、照護等必要支出證明。
- 說明受扶養人存款用途與可動用程度。
- 必要時向執行法院聲請調整可扣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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