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涉及損害債權之紅線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二、爭點
- 損害債權罪之成立時點。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三項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債務人;二、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即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或訴訟已繫屬中;三、須有損害債權之意圖而處分財產。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認定。實務上,「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並非僅限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之時點。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只要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在起訴前已發出催告存證信函表明將訴諸法律等情形,均可認定債務人已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本案當事人在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才出售車輛,該時點已明確處於訴訟繫屬中,符合此要件之認定。
脫產行為之法律風險評估。當事人將名下車輛售予親戚之行為,在刑事上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在民事上,債權人亦得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該詐害行為(即所謂「撤銷訴權」或「保全法撤銷權」),請求法院判決該買賣契約無效,回復車輛之登記。尤其當買受人為親屬時,法院對於交易之真實性審查更為嚴格,容易被認定為通謀虛偽之脫產行為。
補救措施與正確應對。當事人應儘速採取補救措施以降低刑事風險:首先可考慮撤回該筆買賣交易,將車輛過戶回自己名下;若已取得合理對價(確實有收取相當於市價之金錢),應保留完整之金流紀錄,證明並非無償脫產。同時,將出售車輛所得資金用於清償部分債務或提存於法院,以展現清償誠意。往後在訴訟進行期間,絕不可再隨意移轉或處分名下不動產、車輛或其他重要資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降低程序與舉證風險。
- 儘速撤回該筆買賣或將價金提存。
- 證明該買賣是「合理對價」而非脫產(例如真的有收錢並用於生活)。
- 絕不可在案件訴訟中隨意移轉不動產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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