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銀行現金本票還款,有風險嗎?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擔任友人車貸保證人,目前每月薪資被銀行扣款 1 萬元。友人目前仍有工作但銀行不理會,當事人詢問如何讓銀行停止扣薪,以及如何叫友人把錢還給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連帶保證人能否要求銀行「換人扣款」?
- 內部的求償權何時可以行使?
- 如何對主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連帶保證人之法律地位。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依民法相關規定,債權人(銀行)得不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即直接對連帶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銀行身為債權人,有權自行選擇對最容易扣到款項之對象執行,保證人無法強制要求銀行「換人扣款」或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保證人之代位權與求償權。依民法第 749 條,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換言之,當事人每一筆被扣除之薪資,均會轉化為對友人(主債務人)之求償債權。當事人得憑銀行開立之扣款證明及薪資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查封、扣押友人之財產與薪資。
對主債務人之強制執行。當事人取得對友人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後,可向法院聲請查調友人之勞保投保紀錄以確認其工作單位,進而聲請扣押友人薪資。亦可查詢友人名下之車輛、不動產或銀行存款,進行強制執行以求償已被扣除之金額。
與銀行協商之可能策略。當事人可嘗試與銀行協商一次性結清剩餘債務,並請求銀行將對主債務人之債權連同執行名義一併移轉予當事人,使當事人直接取代銀行之債權人地位,省去另行起訴之程序與費用。此為實務上常見之處理方式,值得積極嘗試。
五、結論與建議
- 每一筆被扣薪的收據(薪資單)都要留存。
- 累積一定金額後,向法院聲請對友人核發支付命令。
- 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查調友人的勞保紀錄或名下車輛進行強制執行。
- 嘗試與銀行協商一次結清並要求債權移轉,由您直接取代銀行對友人追債。
- 這是一場長期抗戰,保證人需先自救再求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