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欠債後,為了保住房產,將其名下唯一房屋贈與並過戶給配偶。債權人得知後,威脅要控告當事人損害債權罪。當事人詢問在什麼條件下才會真的被定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30454)
二、爭點
-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定義為何?
- 贈與配偶是否屬於處分財產之犯罪行為?
- 債權人如何撤銷該移轉登記?
四、法律分析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認定。依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實務上,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法院判決確定)或已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之時點。本案當事人在此時點後將房屋贈與配偶並辦理過戶,時間點極為關鍵。
損害債權罪之刑事責任。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將名下唯一房屋無償贈與配偶,致債權人無從執行,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之意圖,客觀上已完成財產處分行為,極易構成本罪。
民法上撤銷訴權之行使。除刑事責任外,依民法第 244 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後,房屋所有權將回復至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即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自知悉時起一年內,或自行為時起十年內。
現代地政系統之追蹤能力。在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有完整之電子紀錄,法院及債權人得輕易查詢債務人近期之不動產異動情形。因此,脫產行為在實務上極易被發現。當事人若尚未被起訴,應考慮將房產移轉回原狀以展現和解誠意,並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或部分清償方案,以降低刑事追訴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 檢視過戶時間點是否在法院公文送達之後。
- 若尚未被起訴,考慮將房產移轉回原狀以展現和解誠意。
- 主動與債權人商談分期或部分清償。
- 尋求律師評估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風險。
- 認清脫產行為在現代地政系統下極易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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