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後的救濟程序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內容主張其積欠特定金額。當事人表示對該債務有爭議,或懷疑本票上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為。目前擔心若不處理,名下財產會立即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收到本票裁定後,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限為何?
  • 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應提起何種訴訟?
  • 如何在訴訟期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票據法第 123 條:本票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確認本票偽造、變造之訴。

四、法律分析

本票裁定之法律性質。依票據法第 123 條,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如是否載明金額、發票人簽名等),而不審查實質債權是否存在。因此,即便當事人確實不欠錢,法院仍可能核發裁定。收到裁定並不代表法律上已認定當事人負有該筆債務,而是賦予持票人一個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

異議期限與救濟訴訟之選擇。當事人收到本票裁定後,應在 20 日內決定提起何種訴訟。若主張債務已清償或金額有誤,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主張本票上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為,則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之訴」。兩種訴訟的舉證方向不同:前者須提出還款證明,後者則需進行筆跡鑑定。逾期未提起訴訟,裁定即告確定,持票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提起確認訴訟後,為避免在訴訟期間財產遭到執行,當事人應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金(約為本票金額的三分之一至全額不等),繳納後法院將裁定暫停執行程序,直至本案訴訟終結。

筆跡鑑定與證據保全。若主張本票係偽造,當事人應儘早蒐集自己平日的簽名樣本(如銀行開戶簽名卡、契約書等),以便法院送交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報告對訴訟結果具有關鍵影響力,建議當事人在訴訟初期即聲請證據保全,避免對方有機會主張原始本票遺失。

五、結論與建議
  1. 收到公文後 20 日內是黃金救濟期,務必行動。
  2. 若簽名屬實但債務已還,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3. 若簽名被偽造,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之訴」。
  4. 同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房產或存款被領走。
  5. 委託專業人士進行筆跡鑑定以增加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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