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在FB的的個人版 被人說(那麼醜 嚇到我了)?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在 Facebook 個人頁面發布貼文並附上本人照片,遭他人公開留言「那麼醜,嚇到我了」。此留言內容涉及對外貌之負面評價,且具有公開可見性。(LawChain 原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該留言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 留言行為是否逾越一般可受公評範圍,侵害人格權而成立民事侵權責任。
- 若提告,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發言人身分、留言內容與公開散布狀態。
3. 法條或規則
4. 涵攝分析
本案留言直接針對個人外貌為貶抑性描述,且發表於社群平台公開留言區,具備「公然」要素。若法院認定該語句已超出一般意見表達,而屬貶損人格尊嚴之侮辱性言詞,即可能該當《刑法》第309條。
在民事面向,若被害人可證明因此受有精神痛苦、社會評價受損,且損害與留言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實務上,截圖、留言網址、發文時間、帳號識別資料及證人證述均為關鍵證據。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留言在公開平台以貶抑語句指向特定個人,具有成立公然侮辱及民事人格權侵害的可能性。
- 立即以完整截圖與錄影方式保全證據(含帳號名稱、時間、網址)。
-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害與刪除留言,再評估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 若已造成持續性騷擾或擴散,建議同步蒐證並委請律師規劃刑民並行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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