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B的的個人版 被人說(那麼醜 嚇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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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在FB的的個人版 被人說(那麼醜 嚇到我了)?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在 Facebook 個人頁面發布貼文並附上本人照片,遭他人公開留言「那麼醜,嚇到我了」。此留言內容涉及對外貌之負面評價,且具有公開可見性。(LawChain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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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爭點

  • 該留言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 留言行為是否逾越一般可受公評範圍,侵害人格權而成立民事侵權責任。
  • 若提告,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發言人身分、留言內容與公開散布狀態。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者,得請求相當賠償。(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本案留言直接針對個人外貌為貶抑性描述,且發表於社群平台公開留言區,具備「公然」要素。若法院認定該語句已超出一般意見表達,而屬貶損人格尊嚴之侮辱性言詞,即可能該當《刑法》第309條。

在民事面向,若被害人可證明因此受有精神痛苦、社會評價受損,且損害與留言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實務上,截圖、留言網址、發文時間、帳號識別資料及證人證述均為關鍵證據。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留言在公開平台以貶抑語句指向特定個人,具有成立公然侮辱及民事人格權侵害的可能性。

  • 立即以完整截圖與錄影方式保全證據(含帳號名稱、時間、網址)。
  •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害與刪除留言,再評估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 若已造成持續性騷擾或擴散,建議同步蒐證並委請律師規劃刑民並行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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