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備註進行調解,是否仍需準備刑事附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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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曾遭詐騙損失金額,且同日收到檢察官起訴書與法院傳票;傳票上備註「進行調解」。核心問題是:在刑事程序已進入後續階段時,是否仍應另外準備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以請求損害賠償。

2. 爭點

  • 傳票記載「進行調解」是否等同已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被害人是否仍需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 若調解未成立,後續請求賠償之程序與證據準備為何。

3. 法條或規則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附帶民事訴訟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法條連結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條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既已進入刑事程序且收到傳票,代表案件正在偵審流程中;但「調解程序」與「附帶民事訴訟」屬不同法律機制。調解重點在雙方合意成立和解,並非當然取代附帶民事起訴。若僅到場調解而未正式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於調解不成立時,可能發生求償程序延誤或舉證負擔增加。故應就目前程序階段確認是否已合法提出賠償請求,並同步整理金流、對話、匯款紀錄、報案與偵查文件,以滿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舉證需求。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傳票備註「進行調解」通常不當然等同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需要另提起訴狀,仍應依法院程序狀態判斷。
  • 建議一:先向承辦股別或書記官確認目前是否已建附帶民事案件字號。
  • 建議二:若尚未提出,建議儘速準備並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避免逾越法定時點。
  • 建議三:調解當日攜帶完整損害證明與求償明細,若對方無誠意和解,保留後續訴訟主張空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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