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題/事實整理
您受親戚請託,以親戚交付的現金代為轉帳給其子,事後才知收款帳戶非其子本人帳戶,而是因帳戶遭凍結改借朋友帳戶收款,再由朋友提領轉交。您擔心自己是否可能被認定涉及詐欺或洗錢,及若該朋友涉案是否波及您。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8771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您是否具有明知或可得而知資金異常流向之主觀故意。
- 單次代轉帳行為是否足以構成詐欺共犯或洗錢行為之客觀要件。
- 若他人帳戶或資金來源涉犯罪,您是否因「代轉」行為承擔刑事或程序風險。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需有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及財產處分結果,並審查是否有共犯故意。法條連結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對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為掩飾或隱匿者,可能成立。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證據裁判原則):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不能證明者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法條連結
4. 涵攝分析
就客觀面而言,您描述的是基於親屬請託代為轉帳,且資金來源為親戚當場交付現金;若無其他反覆代收代付、異常拆分、指示隱匿金流等行為,通常仍需更多證據才足以推論您參與詐欺或洗錢流程。
就主觀面而言,是否成立犯罪重點在「明知」或「可得而知」:若您在轉帳時不知道帳戶異常、也未接觸可疑對話或分工指示,抗辯空間較大。反之,如有警示訊號仍持續配合,風險即升高。
程序上,建議保全可驗證之原始證據(通訊紀錄、轉帳明細、現金交付脈絡、對話時間線),以證明您行為目的在協助親屬而非掩飾不法所得。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依目前事實,您不當然構成洗錢或詐欺共犯,但仍有被釐清金流背景的程序風險。
- 建議:立即整理並備份完整交易與對話證據,建立時間序列說明。
- 建議:後續避免再代為收付不明第三人帳戶款項,尤其是現金交付再轉帳模式。
- 建議:若已接獲警方或檢方通知,先與律師確認陳述策略與證據提出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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