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該如何撤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提問者表示已就妨害名譽提出告訴,案件目前在地檢署偵查階段,欲了解是否可以撤告與應如何進行。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連結: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4689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妨害名譽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告訴人得否撤回告訴?
  • 撤回告訴的時點、方式與程序為何?
  • 若已撤回,程序效果為何,是否仍可再次提告?
3. 法條或規則
4. 涵攝分析

本案既已進入地檢署偵查階段,若涉案罪名為妨害名譽(如刑法第309、310條),依刑法第314條屬告訴乃論,告訴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實務上可向承辦地檢署提出撤回告訴狀,載明案號、當事人資料、撤回意思表示,並由告訴人親簽或依法委任代理人提出。撤回生效後,該告訴即失其程序基礎,檢察官通常會就告訴乃論部分依法處理。

另需特別注意,告訴一經合法撤回,原則上不得再行告訴同一事實,故在撤回前應先確認是否已與對方完成和解條件、履行方式及違約處理機制,以降低後續爭議。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原則上可以撤告。建議立即確認承辦股別與案號,提出書面撤回告訴狀,並保留遞狀與收件證明。

  • 先確認罪名屬告訴乃論(妨害名譽通常屬之)。
  • 以書面向地檢署聲明撤回,內容要完整且意思明確。
  • 若已有和解,將和解條件書面化並留存證據。
  • 撤告前先評估不可再告風險,再作最終決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