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民事及調解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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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提出的核心問題為: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是否應將先前與另一位同夥人已調解成立並已給付(或約定給付)的金額,於本案請求中扣除或修正。
2. 爭點
- 與部分共同加害人調解成立後,對其他共同加害人之請求範圍是否應受影響。
- 調解金額是否屬於同一損害的填補,應否避免重複受償。
- 在民事庭中應如何主張與舉證調解內容及金額,以正確計算剩餘損害。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人通常負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
- 民法第217條:損害賠償範圍與計算可依具體情形調整。
4. 涵攝分析
若本案屬同一侵權事實下之共同加害,且你先前與其中一人調解取得之金額,是針對同一損害項目(如醫療費、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所為填補,法院通常會避免重複賠償,因此在對其餘被告的請求計算上,原則上應揭露並扣除已受償部分。
但若調解內容明確限於特定項目、特定期間或有其他約定(例如僅就部分損害處理),則是否全額扣除、扣除範圍為何,仍須依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具體條款判斷。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你在民事庭主張時通常應主動說明既有調解結果,並就「同一損害」部分進行扣除計算,以避免重複請求遭法院調整或質疑誠信。
- 提出調解筆錄/調解書、履行證明(匯款紀錄)與損害明細對照表。
- 將請求項目分成「已填補」與「尚未填補」兩欄,清楚向法院說明剩餘請求。
- 若調解條款文字不明,建議請律師先行整理訴狀之計算式與法律主張,降低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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