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店家為婚友活動主辦方,因男性報名者條件不符,於活動前一日以簡訊與 Email 通知可改期或退款。該報名者未申請改期或退款,隔日到場爭執後又至警局提告詐欺,並在 Facebook 公開評論指稱店家為詐騙集團。店家主張活動如期舉辦且其他參加者均正常參與,認為對方指控不實,已損及商譽。
2. 爭點
- 對方於社群平台稱店家為「詐騙集團」,是否構成《刑法》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 對方向警方報案詐欺,是否屬合法告訴權行使,或可能涉及誣告風險。
- 店家可否另依民事侵權請求名譽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措施。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9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69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 《民法》第195條(名譽權損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5
4. 涵攝分析
若對方在 Facebook 以可受公眾閱覽方式,具體指稱店家是「詐騙集團」,且無相當事實基礎支持,可能該當誹謗構成要件。若僅為情緒性辱罵,則可能往公然侮辱方向評價。至於向警方報案本身,原則上屬人民權利;但如可證明對方明知不實仍捏造犯罪事實,才有進一步評估誣告之空間。店家端可先完整保全通知紀錄、退款流程、活動實際辦理資料、現場影像及網路留言截圖,以證明交易流程透明且指摘內容失實,作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基礎。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以誹謗與名譽侵權主張較具可行性,誣告部分需更高強度證據證明對方主觀上明知虛偽。建議先以律師函要求下架不實評論與更正,再評估提出刑事告訴(誹謗、公然侮辱)及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名譽)。同時整理完整證據時間軸,以降低舉證風險。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連結: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2123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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