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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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遺棄罪構成要件?

1. 問題/事實整理(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

你表示父親重病送醫,醫院通知你到場,但你因恐慌症發作風險而關機、未到院,並擬不處理死亡證明與遺體認領等事項。你主要疑問是:此一不出面行為是否可能成立刑事上的遺棄罪或其他犯罪。

2. 爭點

  • 你是否對父親負有法律上的扶助義務,且該義務範圍是否及於必要照護與危難時協助。
  • 你未到院與未處理後續事項,是否已達刑法「遺棄」之構成要件(行為、危險結果、主觀故意)。
  • 恐慌症及就醫紀錄是否足以影響責任判斷(例如故意、期待可能性、責任能力評價)。

3. 法條或規則

4. 涵攝分析

  1. 若父親當時屬於無自救力狀態,且你為唯一近親,實務上通常會先認定你可能具有一定扶助義務基礎。
  2. 但是否成立遺棄罪,仍需判斷你是否「故意」不為必要扶助,且該不作為與生命、身體危險間具有關聯。
  3. 你主張恐慌症導致無法外出與處理,若有完整醫療診斷、就醫紀錄與發作證據,可能影響主觀故意及期待可能性判斷,屬重要抗辯資料。
  4. 另就你提及「不認領遺體、不辦理後續」部分,常見先涉及行政與民事層面,未必當然構成刑事遺棄;仍須回到當時是否存在可期待且必要的救助行為而未履行。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僅憑「未到院與未處理後續」不一定當然成立遺棄罪,但若檢方認定你對無自救力父親有可履行且必要之扶助義務而故意不作為,仍有刑事風險。

  • 立即保全恐慌症診斷書、就醫紀錄、用藥證明、發作時間軸與當時通聯紀錄,作為主觀與期待可能性之關鍵證據。
  • 如再遇醫院通知,建議至少留下可證明的替代協助行為(例如委託他人、聯繫社工、書面回覆),降低不作為風險。
  • 如已進入警詢或偵查程序,應盡速由律師協助整理事實與證據,避免陳述片段被不利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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