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被威脅?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表示與男友分手後,對方聲稱將「每天到住家與上班地點站崗」。核心問題在於:此類言語與後續行為,是否已達刑事恐嚇或其他違法程度。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0762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對方言語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並造成安全感受侵害。
- 若持續出現在住家、工作場所,是否涉及跟蹤騷擾行為。
- 現有證據(訊息、通話、監視器、證人)是否足以支撐報案、聲請保護措施或提告。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能成立犯罪。
- 跟蹤騷擾防制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之跟追、守候、盯梢、監視等行為,可能構成跟蹤騷擾並得聲請保護令。
- 民法第195條(人格權侵害):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涵攝分析
若僅為一次情緒性言詞,需進一步判斷其具體內容、語境與受害人主觀恐懼是否可被客觀支持;若言詞已明確指向持續守候、堵人或施壓,且伴隨反覆出現於住家與職場,則更接近刑法恐嚇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構成要件。
實務上,關鍵在於「反覆性」與「造成畏懼或生活干擾」的證明強度,因此應以時間序列方式整理訊息紀錄、到場時間地點、影像及第三人證述,以提高執法與司法機關認定可能性。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目前敘述,已具有潛在恐嚇與跟蹤騷擾風險,是否成立犯罪仍取決於具體言詞內容、反覆行為與證據完整度。
- 立即保存證據:完整對話原檔、來電紀錄、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資訊。
- 若對方已實際前往住家或職場守候,應儘速報警並製作報案紀錄。
- 評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必要時同步諮詢律師規劃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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