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加重誹謗的民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關心誹謗案件後續若成立,是否可用「提存」方式履行賠償義務,或以在對方臉書張貼判決書作為公開道歉方式。

2. 爭點

  • 金錢賠償義務是否符合《民法》提存要件,得以提存取代直接給付。
  • 法院是否會准許以「張貼判決書」作為回復名譽或替代道歉方法。
  • 名譽侵害案件中,回復名譽措施的範圍與比例是否適當。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326條(提存): 債權人受領遲延、不能受領或所在不明時,債務人得提存以免責。 法條連結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名譽受侵害之救濟):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條連結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判決書公告): 法院得命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載報紙,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法條連結

4. 涵攝分析

  • 若判決主文是「給付一定金額」,原則上應直接清償;只有在債權人拒收、失聯或不能受領等情形,才有提存空間,不能任意以提存替代履行。
  • 「在對方臉書張貼判決書」是否可行,取決於判決是否明確命此履行方式;若判決僅命賠償金額,擅自張貼不當然等於合法履行道歉義務。
  • 名譽回復措施重點在「適當且相當」,法院通常會依侵害平台、散布範圍、身分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命登報、刊載聲明或其他方式,而不一定採社群平台張貼。

5. 結論與建議

  • 提存僅能在法定要件成立時使用,建議先確認對方是否有受領遲延或不能受領情形,再決定是否辦理提存。
  • 公開道歉或判決書揭示方式,應以判決主文與執行名義為準,不宜自行變更履行方法。
  • 實務上可先以律師函協商履行方式(付款、道歉文字、刊載期間與位置),降低後續執行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提問連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