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狀遞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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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遭傷害後可否不調解直接提告?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你因遭店家人員傷害,已完成驗傷並向派出所報案。雖然報案時曾依警方建議先寫「申請調解」,但在調解尚未進行前,想改為直接提出刑事告訴。

2. 爭點

  • 普通傷害案件是否必須先調解,才能提出刑事告訴。
  • 報案三聯單記載「申請調解」是否會限制或排除後續提告權利。
  •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時,6 個月告訴期間如何計算與把握。
  • 除刑事責任外,是否可同時請求民事賠償。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277條第1項(法條連結):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
  • 《刑法》第287條(法條連結):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法條連結):告訴乃論罪須於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 《民法》第184條(法條連結)、第193條(法條連結)、第195條(法條連結):侵權行為可請求醫療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4. 涵攝分析

就程序面而言,調解並非普通傷害罪的強制前置要件,因此你不必等待調解結果即可提告。報案三聯單上的「申請調解」通常只是當時處理方向的記載,並不當然發生放棄告訴權效果。真正關鍵在於本案屬告訴乃論,若自知悉行為人起已逾 6 個月,可能喪失告訴權。你既已完成驗傷,若再補齊現場影像、證人與就醫紀錄,對檢方判斷傷害事實與因果關係會更有利。

5. 結論與建議

  • 可直接提出刑事告訴,無須先完成調解。
  • 立即確認「知悉行為人」日期,確保未逾 6 個月告訴期間。
  • 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狀時,一併附上驗傷單、照片、證人資料與其他佐證。
  • 如有實際損害,可同步評估民事賠償,避免僅追究刑責而漏未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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