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不被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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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毒品案件中,當事人前案於民國101年因共同販賣毒品受刑,後於民國105年假釋期間報到時驗出毒品反應並受觀察勒戒。核心問題是:假釋是否一定會被撤銷,以及「五年」期間如何計算(是否包含在監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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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爭點

  1. 假釋中出現毒品反應並受勒戒,是否構成撤銷假釋之法定事由。
  2. 刑法上「五年」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是否包含前案在監執行時間。
  3. 後案屬性(新罪、觀察勒戒、裁判確定時點)對撤銷假釋與後續執行效果之影響。

3. 法條或規則

刑法第78條(假釋撤銷)
刑法第79條之1(撤銷假釋後之執行效果)
刑法第47條(累犯與五年期間規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觀察勒戒制度)

4. 涵攝分析

假釋是否撤銷,實務上需先確認假釋期間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78條撤銷要件,並檢視後案處分性質與確定時點。至於五年期間之判斷,通常須依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法定起算點判定,不能僅以判決年份或入監、出監年份直接推論。若後案僅止於觀察勒戒而未形成特定有罪確定裁判,對撤銷與後續執行影響仍須回到完整卷證與執行紀錄逐一判讀。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不宜逕認「必然撤銷假釋」或「當然不撤銷」,應以實際執行資料與後案法律性質綜合判斷。建議先向執行機關及法院調取前案執行、假釋、後案處分與裁判確定資料,再由律師就撤銷要件、五年起算及程序救濟路徑提出書面主張,以爭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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