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是否有構成恐嚇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客服通話後誤以為已掛斷,因不滿服務以台語表示「最好不要讓我某月某日還要再打一次電話」,擔心該語句被認定為恐嚇。

2. 爭點

  • 該語句是否屬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惡害通知。
  • 是否足以使一般人產生安全上的畏懼,符合恐嚇罪客觀要件。
  • 當事人是否具有使對方畏怖之主觀故意。
  • 如不成立刑事恐嚇,是否仍可能衍生客服申訴或其他非刑事風險。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2條:犯罪成立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恐嚇罪通常需證明行為人具有使他人畏怖之故意。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4. 涵攝分析

本案語句較接近情緒性抱怨,未直接表明將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實施具體侵害,與刑法第305條典型惡害通知仍有差距。實務上仍會綜合語氣、前後對話、雙方互動脈絡與受話者實際感受判斷。若僅為單次失言、無持續騷擾或具體威脅內容,通常較難認定恐嚇罪成立;但若有重複激烈言詞或其他佐證,仍可能提高被檢舉或受調查風險。

5. 結論與建議

依現有事實,成立恐嚇罪的可能性偏低,但最終仍取決於通話完整內容與證據呈現。建議優先保全證據並一致說明真意,以降低程序風險。

  • 向客服平台調取完整錄音或逐字稿,保留上下文證據。
  • 如接獲警詢或通知,明確陳述非威脅故意,並提出完整對話脈絡。
  • 後續與客服互動改採書面、理性用語,避免再生爭議。
  • 若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協助答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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