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賣會員送積分抽獎獲利,是否構成賭博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一個平台,販售會員等級並附贈積分。會員等級本身僅具裝飾性質(「好看用的」),不具任何實質功能;但所附贈的積分可用於參加平台上的抽獎活動。該抽獎機制類似前幾年流行的「五元奪寶」模式,需湊滿指定參加人數後才會開獎,當事人並從中獲取利潤。當事人想確認此商業模式是否可能構成賭博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購買會員等級附贈積分、積分可參與抽獎之機制,是否實質上等同於「以財物相賭」之賭博行為?
  • 經營此類平台,是否構成刑法第268條所稱「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 網路平台是否屬於刑法所規範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若構成賭博罪,經營者與參加者各自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2023年修正後已明文將網路賭博納入規範。)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0條:公務員包庇賭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帶參考條文)

四、法律分析

賭博罪之核心要件在於「射倖性」——即勝負取決於偶然事實,而非當事人之技術或能力。本案中,抽獎結果係隨機產生,參與者支付對價(購買會員等級)後,以所獲積分換取中獎機會,中獎與否全憑運氣,具有明顯的射倖性質。

雖然會員等級名義上僅為裝飾用途,但若其實質目的係作為積分(即抽獎資格)之載體,則「購買會員等級」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支付賭資」之變相形式。實務上,法院審查時著重經濟實質而非形式名稱,不會僅因包裝為「會員制」或「積分制」即排除賭博之認定。

此外,2023年刑法第266條修正後,已明文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納入處罰範圍,故網路平台上之賭博行為不再有「是否屬公共場所」之爭議。

至於經營者部分,當事人自陳從中獲利,若被認定係提供賭博平台並聚集不特定人參與,極可能該當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較普通賭博罪(第266條)之處罰更為嚴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商業模式具有高度構成賭博罪之風險,尤其經營者可能面臨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之追訴,不宜輕忽。

  1. 立即停止現行抽獎機制之營運,避免持續累積刑事風險。
  2.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就現行商業模式進行全面法律風險評估。
  3. 若欲合法經營類似業務,應研究是否可調整為符合法規之促銷活動(例如:消費滿額贈品抽獎、不額外收取對價等),並確認是否需依相關法令申請許可。
  4. 留意過往營運期間已發生之行為仍可能遭追訴,應備妥相關紀錄資料,以備日後需要時配合說明。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