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手機遊戲「傳說對決」(Arena of Valor)中,被隊友在遊戲內聊天頻道罵「下路孤兒」。當事人想知道是否可以提告公然侮辱,但同時指出無法從對方遊戲名稱得知其真實姓名。
- 發生場域:傳說對決遊戲內之聊天頻道
- 侮辱用語:「下路孤兒」
- 對象可辨識性:僅知對方遊戲暱稱,無法得知真實身分
- 聊天可見範圍:遊戲內隊伍聊天(同隊隊友可見)或全場聊天(雙方玩家可見)
- 線上遊戲內之聊天頻道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所要求之「公然」要件?遊戲內對話是否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
- 「下路孤兒」一詞在社會通念上是否構成「侮辱」?抑或僅為遊戲內之常見用語或戲謔性表達?
- 被侮辱者(當事人)在遊戲中僅以暱稱呈現,是否符合被害人「特定性」之要求?他人能否透過遊戲暱稱辨識出當事人之真實身分?
- 當事人無法得知對方真實姓名,在實務上如何提出告訴?是否有可能透過遊戲公司查詢對方身分?
- 綜合以上各要件,本案提告成功之可能性有多高?是否值得花費時間與成本追訴?
(一)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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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第 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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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告訴權人)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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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
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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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要件之檢驗
- 遊戲聊天頻道之公開性:傳說對決之隊伍聊天通常由 5 名隊友可見,全場聊天則 10 名玩家可見。實務上對「公然」之認定,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遊戲內聊天雖有一定人數可見,但該等玩家為隨機配對之不特定人,應可認為符合「公然」之要件。
- 實務趨勢:近年法院已多次肯認網路空間(社群平台、論壇、線上遊戲)之公開聊天具有「公然」性質。
(二)「下路孤兒」是否構成侮辱
- 用語分析:「下路孤兒」為遊戲社群中之常見用語,意指在下路(bot lane)表現不佳或無人支援的玩家。「孤兒」一詞在一般語境中帶有貶義,但在遊戲圈中可能被視為戲謔性的評論。
- 法院可能認定:是否構成侮辱需視具體語境判斷。部分法院可能認為此為遊戲術語而非人身攻擊;部分法院則可能認為「孤兒」一詞仍具貶損人格之意涵。整體而言,此用語之侮辱程度相對較低,不如明確髒話或人身攻擊用語。
(三)被害人特定性之問題
- 核心困難:在遊戲中,所有玩家均以暱稱互動。「下路孤兒」之辱罵對象雖可從遊戲語境中推知(即擔任下路位置之玩家),但該玩家之真實身分在遊戲中無法被其他玩家辨識。
- 法律上之影響: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個人之社會名譽。若在場之人(其他玩家)無法將辱罵對象與一個真實自然人連結,則被害人之社會名譽是否真正受損即有疑義。
(四)追訴之實務困難
- 查明犯人身分:當事人不知對方真實姓名,須先向遊戲公司(Garena)聲請調取對方帳號之註冊資料。實務上須透過警方或檢察官發函調取,程序較為繁瑣。
- 告訴期間起算: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由於當事人目前不知對方真實身分,告訴期間尚未起算,但仍建議儘早處理。
- 成本效益考量:即使成功追訴,公然侮辱罪之刑度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且本案之侮辱程度與被害人特定性均有疑義,不起訴之可能性不低。
核心結論
本案在法律上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面臨「下路孤兒」一詞侮辱程度較低、遊戲中被害人特定性不足、對方身分查明困難等多重障礙,成功追訴之可能性較低,訴訟成本效益不佳。
具體建議
- 先保存證據:將遊戲中之聊天紀錄截圖保存,包含對方暱稱、辱罵內容、發言時間等完整資訊。若遊戲有回放功能,亦應保存錄影。
- 利用遊戲內檢舉機制:傳說對決設有遊戲內檢舉系統,可針對辱罵行為進行檢舉,遊戲公司可能對違規玩家施以禁言、停權等處分,此為最快速有效之處理方式。
- 評估提告之成本效益:坦白而言,針對遊戲內此類用語提告,所需投入之時間、精力與金錢,相對於可能獲得之結果(極可能不起訴或僅科以極輕處罰),並不成比例。建議審慎考量。
- 若仍決定提告:可至住所地警察局報案,提供截圖證據,由警方發函遊戲公司調取對方帳號之註冊資料(IP、手機號碼等),以確認對方真實身分後進行追訴。
- 自我保護:可利用遊戲內之封鎖、靜音功能,避免繼續受到言語騷擾。日後遇到類似情況時,儘量不要回嘴,以免自身也陷入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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