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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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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事實整理

債權人已向地檢署告發債務人,主張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房屋辦理信託以規避執行、損害債權。地檢署已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現階段核心問題是:債權人是否僅需等待刑事法院通知,或應另行主動採取民事程序撤銷信託並進入執行。

二、爭點

  • 債務人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
  • 刑事案件起訴後,刑事程序是否能直接撤銷信託與拍賣房屋。
  • 債權人是否須另行依民法或信託法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 債權人如何同步運用保全與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債權回收。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本案在客觀上,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不動產信託,可能屬於「處分財產」以降低債權人受償可能,符合損害債權罪之客觀態樣;主觀上若可證明其目的在規避執行,則有機會該當刑法第356條。然刑事程序重點在犯罪成立與否,縱使最終有罪判決,通常不會當然發生信託塗銷與拍賣效果。債權人仍須透過民事途徑,依民法第244條或信託法第6條提起撤銷訴訟,並於取得可執行名義後聲請查封、拍賣。為避免訴訟期間再處分風險,宜搭配假扣押或假處分先行保全。

五、結論與建議

你可先等待刑事法院通知並參與審理,但不宜僅依賴刑事案件結果。實務上應儘速評估並啟動民事撤銷詐害信託訴訟,必要時同步聲請保全,待取得適格執行名義後再進行不動產強制執行。建議整合刑事卷證、信託登記資料與債權證明文件,由律師規劃刑民並行策略,以提高回收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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