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LawChain 原文)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因急需資金,透過朋友得知可借用存摺與銀行卡,對方並聲稱無法律風險。當事人寄出存摺與銀行卡後,對方 LINE 失聯,且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主張未取得報酬。
二、爭點
- 交付存摺與銀行卡予不詳人士,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刑法第339條、第30條)。
- 是否同時成立幫助洗錢或違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禁止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2)。
- 「不知情」及「未獲利」主張,能否阻卻幫助故意或僅影響量刑。
三、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39
- 刑法第30條(幫助犯):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14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帳戶交付禁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15-2
四、涵攝分析
客觀上,當事人交付帳戶與金融卡行為,已提供詐欺集團常見金流工具;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通常代表已有涉詐金流進出,足以連結詐欺與洗錢風險。主觀上,實務常以一般人可預見性判斷,對陌生人交付帳戶資料,通常難完全排除不確定故意。至於未獲利,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成立,但可作為量刑或緩起訴斟酌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具有成立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高度風險,且另可能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建議立即保全對話、寄件、交易明細等證據,盡速報案並委任律師於偵查階段完整陳述受騙脈絡與未獲利事實,爭取較有利之處分與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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