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 107 年 2 月因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第 185 條之 3)遭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且已執行完畢,後於同年或翌年 8 月再犯酒駕,爭執是否屬刑法累犯。
二、爭點
- 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犯酒駕公共危險罪,是否符合刑法第 47 條累犯要件?
- 再犯酒駕除刑事責任外,是否同時成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之加重行政責任?
- 法院於累犯情形下,具體量刑加重幅度如何判斷?
三、法條或規則
(二)刑法第 47 條(累犯)
四、涵攝分析
依刑法第 47 條,行為人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屬累犯。前案為酒駕公共危險罪且已執行完畢,本案再犯仍為故意犯且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時間上亦落在 5 年期間內,原則上符合累犯成立要件。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5 年內再犯酒駕屬加重行政處罰範圍,刑事與行政責任可併行。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高度可能成立刑法第 47 條累犯,法院通常會將再犯事實納入不利量刑評價,且同時面臨加重行政裁罰(高額罰鍰、吊銷駕照等)。
- 先確認前案「執行完畢日」與本案行為日,精確計算是否在 5 年內。
- 由律師整體檢視酒測程序、取締流程與證據合法性,評估可爭執空間。
- 若有戒癮治療、家庭責任或其他有利情節,應完整提出作為量刑資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