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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是否構成毀謗 - 法律分析 FAQ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私下以簡訊向特定對象表示「請不要再打隱藏號碼給我」,但對來電人身分並不完全確定。對方回應若未提告騷擾,將反告毀謗,故需判斷該私訊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

二、爭點

  1. 私下一對一簡訊是否符合誹謗罪「散布於眾」要件。
  2. 簡訊內容是否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3. 若有爭議,是否可主張善意自衛或保護合法利益之免責。

三、法條或規則

1.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須具備「意圖散布於眾」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2. 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免責):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

3. 民法第195條(名譽權侵害):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四、涵攝分析

本案簡訊屬私人一對一溝通,原則上不具向不特定多數人擴散之性質,通常難認有「散布於眾」之主觀與客觀要件。內容重點為要求停止疑似騷擾來電,偏向自我保護與事實表達,非公開貶抑人格評價。縱使對對象判斷可能有誤,若發言目的在制止困擾行為,仍可能落入刑法第311條保護範圍。

五、結論與建議

就目前事實,對方反告誹謗成立機率低。建議保留完整簡訊、通聯與來電紀錄,若對方提告可主張欠缺「散布於眾」及善意自衛。若隱藏號碼騷擾持續,宜同步評估報警或循其他保護程序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LawChain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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