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曾打傷對方臉頰,事後雙方已簽署和解書,且依約完成金錢賠償。當事人目前主要擔心:在已和解並賠償的情況下,對方是否仍可提出刑事告訴,或案件是否仍可能被追訴。
2. 爭點
(1)打傷他人臉頰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且該罪是否屬告訴乃論。
(2)民事和解與賠償是否當然等同於放棄刑事告訴權。
(3)若已提出告訴後撤回,是否可以再次提告;以及「和解」與「撤回告訴」在法律效果上是否相同。
3. 法條或規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87條(第277條第1項為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撤回及不得再告)
民法第736條(和解契約)
4. 涵攝分析
就構成要件而言,打傷他人臉頰通常已符合普通傷害罪的客觀要件。該罪屬告訴乃論,原則上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始得追訴。就和解效力而言,民事和解主要處理損害賠償,除非和解書內明確載明「不提出刑事告訴」或「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否則通常不會當然發生刑事程序上的撤告效果。若被害人已提告並依法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即不得再行告訴;但若尚未提告,且和解書又無明確拋棄告訴權條款,則在法定告訴期間內仍可能提告。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已和解並完成賠償,對量刑或檢察官處分雖有正面幫助,但不當然排除刑事追訴風險。建議立即逐條檢視和解書是否已有明確不告或撤告約款;若沒有,宜與對方補充書面約定並留存簽署證據。同時確認目前是否已被提出告訴,若已提告,應儘速請對方向檢察署或法院正式撤回告訴。另應完整保存和解書、匯款紀錄、收據及對話紀錄,以利後續程序主張已賠償與和解事實。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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