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遭同一人於網路發布 3 篇文章攻擊名譽,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現階段雙方擬先行和解並於後續撤告。主要需求是評估和解金額的合理區間,以及撤告程序應如何處理。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1049
2. 爭點
- 3 篇網路貼文可能分別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如何區分與評價?
- 妨害名譽案件之和解金額,實務上通常以哪些因素衡量?
- 達成和解後,撤回告訴的時點、方式與法律效果為何?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他人者,得處拘役或罰金。
- 刑法第310條(誹謗):散布足以毀損名譽之具體事實者,成立誹謗;文字散布者刑責較重。
- 民法第195條:名譽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4. 涵攝分析
若貼文內容以辱罵、貶抑人格為主,較可能落入公然侮辱;若具體指摘不實事實並造成名譽貶損,則偏向誹謗。網路貼文通常屬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之狀態,具備「公然」或「散布於眾」要件。3 篇文章為重複侵害行為,通常會提高責任評價與談判籌碼。
和解金額並無法定公式,實務上常綜合侵害內容嚴重度、擴散範圍、持續時間、被害人受損情況、雙方資力及是否刪文道歉。以網路名譽侵害案件觀察,若有多次貼文且影響可證,金額通常可由中低額往中高額區間談判,並搭配「刪文、道歉、不得再犯、違約金」等條款確保履行。
撤告面向上,應於確認對方依約履行(付款、刪文、道歉等)後,再依程序遞狀撤回告訴,以降低對方先獲撤告卻未履行和解義務之風險。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屬網路名譽侵害且有 3 次貼文,和解金可採「分篇評價、總額協商」方式進行,並以實務常見慰撫金區間作為談判基礎。建議優先完成證據保全(貼文、留言、瀏覽擴散跡證),和解書明確約定付款節點、刪文道歉與違約責任,並將撤告設定為對方履約後才啟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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