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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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因竊盜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月,判決主文並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核心問題在於是否必須入監服刑,或可透過易科罰金替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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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爭點

  • 判處有期徒刑2月之情形下,是否當然需要入監服刑?
  • 刑法易科罰金的適用要件與計算方式為何?
  • 若未能一次繳納罰金,執行程序上有何替代或緩衝作法?

3. 法條或規則

本案主要涉及下列法條:

4. 涵攝分析

當事人所犯為竊盜罪,且受宣告之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判決已明示折算標準為每日1,000元,故2月以60日計算,易科罰金總額為60,000元。依實務,於地檢署執行階段依法聲請並繳納後,即可由易科罰金替代入監執行。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原則上可透過易科罰金處理,無須實際入監服刑。建議收到執行通知後準時到案,攜帶身分證與裁判書向執行科辦理易科罰金;若有資力困難,應即向檢察官陳明並聲請分期或其他可行安排,避免因未到案或未履行而衍生強制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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