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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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為尋找手工工作,依對方指示寄出存簿與提款卡並更改密碼,其後發現包裹未寄回、帳戶無法掛失,經通報 165 並報案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且已有兩名被害人款項匯入。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10194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1)寄交帳戶與提款卡行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
(2)是否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下之幫助洗錢或特殊洗錢。
(3)當事人主張自己亦受騙,是否足以排除故意而獲不起訴。

3. 法條或規則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特殊洗錢)

4. 涵攝分析

客觀上,當事人提供帳戶工具後,帳戶確實被用於收受詐騙款項,形式上具備幫助詐欺與洗錢犯罪流程之關聯。主觀上,若可提出完整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第一時間掛失與報案資料,證明其是在求職情境中受騙且發現異常即積極處置,則可強化「欠缺犯罪故意」的抗辯。另如可證明帳戶控制權已實際喪失,也有助於限縮洗錢責任範圍。

5. 結論與建議

本案仍有刑事風險,但存在爭取不起訴或較輕處理之空間。建議立即完整整理並提出:
(1)與對方全部對話、匯款與寄件證據。
(2)165 通報、郵局掛失嘗試、報案筆錄與時間軸。
(3)如有可能,與被害人進行和解或損害填補。
(4)盡速委任律師於偵查中主張受騙經過與無故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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