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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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居住台中,因涉及詐欺案件,陸續接獲不同地區警局通知到場說明。因被害人分散各地報案,當事人需跨縣市往返,但其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多次交通費,核心需求是希望改由住所地附近警局協助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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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爭點

  1. 警方通知到場是否具有與傳票同等強制力?
  2. 當事人能否請求改由台中警局製作筆錄,或以囑託方式調查?
  3. 多地報案的詐欺案件,是否可由檢察官併案統一偵查?

3. 法條或規則

4. 涵攝分析

本案多屬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發出通知書,性質上與檢警正式傳票不同,雖非一律立即強制,但若完全不回應,仍可能被認定有規避偵查風險,進一步衍生強制處分。當事人既有經濟困難且跨區到場負擔過重,屬可具體陳述之正當事由,實務上可請承辦員警協調由住所地警局代詢(囑託調查)或請檢察官就具相牽連性之案件統一偵辦。若各案事實、行為模式、時間軸具關聯,依第6條及第15條存在併案空間,透過主動提出書面聲請,成功率通常高於被動不到場。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當事人並非只能逐一遠赴各地警局,得主張經濟困難並請求改以住所地警局協助製作筆錄,並同步評估向檢察官聲請併案偵查。建議立即整理全部通知書(案號、承辦人、聯絡方式、到場期限),逐案聯繫承辦員警說明困難與配合意願,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提出囑託調查或併案聲請,以降低不到場衍生之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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