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我提告妨害名譽如果不起訴 對方能要求車馬費嗎?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提問重點是: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後,若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或案件起訴後被告最終獲判無罪,被告是否可以向原告訴人請求因到庭、應訊所支出的車馬費、時間成本等民事損害賠償。
2. 爭點
- 刑事告訴未成立(不起訴、無罪)是否當然代表告訴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 被告主張車馬費、誤工費等損失,是否符合民法上「權利侵害、故意過失、因果關係、損害」要件。
- 告訴人若屬善意行使訴訟權,是否可阻卻侵權責任。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一般要件)。(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人格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於法定情形得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不當然等於誣告或濫訴)。(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169條: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者,可能成立誣告罪(作為濫用告訴權的重要判斷基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被告若要向告訴人請求車馬費等損害,須證明告訴人提告行為本身具有不法性,例如明知不實仍提告、欠缺基本查證、以訴訟作為騷擾手段等。僅因案件結果為不起訴或無罪,通常不足以直接推定告訴人有故意過失侵權。
此外,車馬費、誤工費屬具體財產損失,需提出交通費單據、請假扣薪證明、實際支出紀錄等,並證明該支出與不法提告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告訴人是基於可受公評之事實、合理懷疑而提告,通常會被認為屬合法行使訴訟權,請求賠償較難成立。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不起訴或無罪不代表對方當然可請求車馬費賠償;仍須回到民法侵權責任要件逐一舉證。實務上,若無法證明告訴人惡意濫訴或明知不實,請求成功機率通常有限。
- 被告方若擬求償,先完整蒐集支出憑證與出庭紀錄,評估舉證強度再決定是否提民事訴訟。
- 告訴方應保留提告前查證資料與通聯紀錄,以證明提告具合理基礎、非惡意。
- 雙方可優先考慮調解(刪文、澄清、互不追訴、費用分擔)降低後續訴訟成本。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