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線上借款.卻被冠上協助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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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因線上借貸需求,依對方指示交付金融卡及密碼;約 2 天後聯繫不上對方,始察覺可能遭利用,並已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後續遭警方告知可能涉及協助詐欺並待地檢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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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爭點

  • 交付金融卡與密碼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 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明知他人將用於詐騙之故意。
  • 是否另涉洗錢防制法上收受、移轉或掩飾犯罪所得之風險。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相關刑責。(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以網際網路等方式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處較重刑責。(全國法規資料庫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收受、持有、移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者,可能成立洗錢罪。(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主觀故意」與「客觀幫助行為」之證明。若僅因借貸需求而一時交付帳戶資料,且可提出完整對話、借貸廣告頁面、匯款紀錄、165 報案紀錄與立即停損行為,較有機會主張係受騙提供而非明知協助詐欺。相反地,如有分潤約定、反覆交付帳戶、配合提領或轉匯等情節,通常較容易被認定具備幫助詐欺與洗錢之故意與行為。實務上,金流流向、通訊紀錄前後脈絡、是否即時報案,會直接影響檢警對犯意之判斷。

5. 結論與建議

目前情況尚非必然成立犯罪,重點在於儘速提出可支持「遭詐騙利用」之客觀證據,爭取檢警採信無主觀犯意之主張。

  • 立即整理並保全所有對話紀錄、通聯、交易明細、提款或轉帳紀錄。
  • 向警方補充報案資料並主動說明交付金融卡、密碼的時間線與原因。
  • 若收到通知到案,建議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避免陳述失焦造成不利解讀。
  • 同步向銀行確認帳戶警示與後續處置流程,降低持續被利用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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