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請問這樣是過失傷害嗎?
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與朋友外出時,因彼此丟石頭嬉戲,當事人反丟石頭時未命中原對象,改而擊中同行第三人,造成頭皮撕裂傷並縫合數針。雖經檢查無顱骨或腦內傷害,受傷者仍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連結)
2. 爭點
- 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故意,或僅屬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
- 在「丟石頭」此高風險行為下,對第三人受傷結果是否具有可預見性與可避免性。
- 刑事責任(普通傷害或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否同時成立。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93條(身體健康受侵害之賠償):得請求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等財產上損害。(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本案行為態樣為「朝人群或附近區域丟擲石頭」,客觀上具有造成他人受傷的高度風險。若無證據顯示當事人有直接傷害特定被害人的意圖,實務上通常先朝過失傷害方向評價:即是否違反一般人於當時情境應有的注意義務。當事人雖有陪同就醫、傷勢亦非重傷,但僅影響量刑與和解條件,原則上不當然阻卻犯罪成立。民事部分則因被害人已受有實際身體損害,通常可依侵權行為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與其他相當損害賠償。
5. 結論與建議
依現有事實,案件較可能成立過失傷害而非故意傷害;另民事賠償責任大致會併存。建議處理順序如下:
- 先完整保存醫療單據、診斷證明、現場對話或在場證人資料,釐清事發過程。
- 儘速與對方協商和解(含賠償金額、付款方式、是否撤告),降低刑事程序風險。
- 和解書務必載明範圍、履行條件與違約效果,避免後續重複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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