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分期糾紛,對方不履行合約內容?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賣方於 2019/12/09 在監理站與買方完成交車過戶,雙方並簽訂分期付款契約,約定買方於次月 10 日起分兩期付款。惟屆期後買方未依約付款,且不出面處理。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3612

2. 爭點

  • 買方未依約分期付款,是否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或可能成立刑事詐欺?
  • 若主張詐欺,是否有證據證明買方於締約時即具不法所有意圖與施用詐術?
  • 賣方可主張之民事救濟(解除契約、請求價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給付價金義務):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支付價金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債務人遲延履行,應負遲延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254條(契約解除):債務人遲延給付,經催告仍不履行者,債權人得解除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成立詐欺罪。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本案已存在書面契約並完成交付與過戶,買方未按期付款,原則上先評價為民法上價金債務不履行。賣方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限期履行;屆期仍不付款者,得依契約及民法請求剩餘價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如有約定)或損害賠償,並視情況解除契約。

至於刑事詐欺部分,僅有「事後未付款」通常不足以當然成立詐欺,仍須進一步證明買方在締約當時即無履約意思,且以不實陳述誘使你先交車過戶。若有偽造財力證明、虛構付款來源、同類反覆手法等資料,才較可能支持詐欺構成。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主要屬民事買賣價金糾紛;是否同時成立刑事詐欺,取決於能否證明買方締約時即有詐欺故意與施用詐術。

  • 先彙整契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過戶文件,完整保全證據。
  • 以存證信函催告付款並設定期限,作為後續訴訟基礎。
  • 期限屆滿未履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價金、遲延利息與損害賠償。
  • 若有具體詐術證據,再同步向警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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