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說我恐嚇他?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依提問內容,您主張在交易前已確認供應商有現貨,並於確認後立即匯款;對方曾提供裝箱過程影像,且箱上標示您的姓氏與「已訂」字樣。(LawChain 原文

2. 爭點

  • 對方指稱「恐嚇」之言行,是否達到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的法律門檻。
  • 雙方通訊、錄音錄影與交易資料,能否支持恐嚇或反證僅為交易糾紛。
  • 若涉交易履約爭議,是否同時涉及刑事(恐嚇、強制)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權利者。(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本案現有事實多屬交易流程(確認有貨、匯款、裝箱與標示)之證明,這些資料可支持「確有交易關係」與「付款期待」;但是否構成恐嚇,仍須另外有具體威嚇內容(例如明確加害語句、錄音、對話截圖)足使一般人感受安全受威脅。若僅有催款、爭執或情緒性用語,通常未必達刑法第305條門檻。若同時存在脅迫要求特定行為,才可能另評價強制罪;交易損害部分則可循民事請求賠償。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僅憑目前揭露之交易事實,尚不足直接認定您有恐嚇行為;是否成立刑責,關鍵在於是否有可證明「具體加害威嚇」的證據內容。

  • 完整保全雙方通訊紀錄、匯款證明、裝箱影片與對話前後文,避免斷章取義。
  • 如對方已報案,建議儘速提出書面說明並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主軸。
  • 若本質為履約爭議,可優先評估調解或民事程序,降低刑事誤用風險。
  • 任何訊息回覆避免情緒性字句,以免被擴張解讀為威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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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LawChain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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