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累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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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關於累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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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家屬目前正在服刑,另有一案件在其入監後開始偵查,現已收到地檢署傳票。當事人主要想確認:若該偵查案件後續起訴並判刑,是否會構成累犯,以及是否仍有假釋可能。

2. 爭點

  • 新案犯罪時間與前案執行完畢時間之關係,是否符合累犯要件。
  • 若成立累犯,法院量刑是否依法加重,以及加重幅度如何具體影響刑度。
  • 新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是否仍符合假釋審查條件與執行機關實務審查標準。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47條(累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加重其刑。(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法院量刑應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情狀。(全國法規資料庫
  • 監獄行刑法(假釋相關規定):受刑人假釋須符合已執行一定刑期、行狀及再犯風險等審查要件。(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是否成立累犯,核心在於「新案行為時點」與「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時點」的先後關係。若新案是在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才可能適用刑法第47條;若新案行為發生於前案尚未執行完畢前,原則上不符累犯的時間要件。另「開始偵查」或「收到傳票」只是程序進行時間,不等同犯罪行為發生時間,因此仍須回到具體犯罪事實與證據判斷。至於假釋,並非因有新案即當然不得假釋,但新案結果、在監表現、再犯風險評估都會實質影響假釋審查結果。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是否構成累犯,不能只看「何時收到傳票」或「何時起訴判刑」,而要精確比對新案犯罪時間與前案執行完畢時間;假釋則仍有可能,但會受新案進度與審查評估影響。

  • 先向律師確認兩案時間軸:前案「執行完畢日」與新案「犯罪行為日」。
  • 蒐集並固定可證明新案行為時點的證據(筆錄、通聯、監視器、交易紀錄等)。
  • 若案件進入審判,針對累犯要件與量刑因子提出具體主張,避免被動適用加重。
  • 同步準備在監表現與更生計畫資料,以利後續假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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