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問題/事實整理
本案核心問題為:文件記載「十日內」應如何計算截止日,究竟是以 4/17 起算得 4/27,或以 4/19 起算得 4/29。實務上需先釐清期間起算基準日(例如送達日或實際收受日)後,再計算十日期間。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9458
爭點
- 「十日內」期間之起算日,應以文書製作日、送達日或實際收受日為準?
- 期間計算是否應排除始日,並以末日屆滿作為截止時點?
- 若末日遇例假日或休息日,是否依法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法條或規則
涵攝分析
若能證明文件於 4/17 已合法送達,依民法期間計算原則,通常自翌日(4/18)起算十日,末日可能落在 4/27;若合法送達或實際收受日為 4/19,則通常自 4/20 起算十日,末日可能落在 4/29。故本案差異不在單純算術,而在「可被證明的起算事實」及「末日是否遇休息日」兩項法律判斷。
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應先確認送達與收受證據,再依民法期間規定計算截止日;未釐清起算基準日前,無法僅憑日期片段直接判定 4/27 或 4/29 必然正確。
- 立即調取送達回證、簽收紀錄、電子送達通知等客觀證據。
- 採取保守作法,以較早到期日先行完成申報或遞狀,避免逾期風險。
- 如已逾期且有不可歸責事由,盡速評估回復原狀或其他救濟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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