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不起訴之聲請再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提問者表示曾遭對方控告妨害電腦使用,指稱其登入帳號取消醫院掛號;但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 IP 來源等理由作成不起訴處分。現欲確認是否可對該不起訴結果提出再議,並如何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

2. 爭點

  • 本案不起訴處分是否屬得聲請再議之範圍與對象。
  • 聲請再議的法定期間是否已起算、是否仍在期間內。
  • 若再議遭駁回,後續可採取之程序救濟與證據補強方向為何。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告訴、告發者,成立誣告罪。(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聲請再議):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者,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聲請交付審判):再議駁回後,符合要件時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若提問者屬原案告訴人,且已收到正式不起訴處分書,原則上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於法定期間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再議的重點不在重複主張,而在具體指出原不起訴處分就事實認定、證據評價或法律適用的缺漏。

就誣告罪而言,核心要件在於「虛偽申告」及「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故意」。因此,再議書狀宜集中提出可證明對方陳述與客觀事證不符的資料(如登入紀錄、IP 比對、通訊紀錄、就診與掛號異動紀錄)以及其主觀故意的推論基礎。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你是告訴人且仍在法定期間內,得依法聲請再議;但能否翻案,取決於是否提出足以動搖原不起訴判斷的新事證與具體法律論述。

  • 先確認不起訴處分書送達日期與案號,避免逾越再議期間。
  • 再議書狀應逐點對應原處分理由,附上可直接佐證「虛偽申告」與「故意」的證據。
  • 若再議遭駁回,立即評估聲請交付審判或其他民刑事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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