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刑事撤告狀,還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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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其涉恐嚇案件已遭檢方起訴,且於起訴前曾與對方和解並簽署刑事撤告狀,現擬確認是否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爭點

  • 簽署刑事撤告狀後,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權是否當然消滅?
  • 和解內容若未明確約定拋棄民事請求,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 刑事程序進行階段對附帶民事訴訟可否提起,有何影響?

3. 法條或規則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不得再行告訴。(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因犯罪而受損害者,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害人及其他依法得請求賠償之人,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民法第736條(和解):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應受和解內容拘束,請求範圍應依和解條款解釋。(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撤告狀的主要效力在刑事告訴權處分,通常不當然等同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一併放棄。是否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先檢視刑事程序是否仍在進行,以及和解書是否已有明確「拋棄民事請求」或「已全部清償」條款。

若和解內容僅約定撤回告訴,未明載免除民事責任,實務上仍可能保留民事請求空間;但若刑事程序已終結,程序上通常需改循一般民事訴訟,而非附帶民事訴訟。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簽署刑事撤告狀後,不必然喪失民事求償權;是否可提附帶民事訴訟,須依和解條款與刑事程序現況個別判斷。

  • 先逐字審閱和解書與撤告狀,確認是否有拋棄民事請求約定。
  • 向承辦機關確認刑事案件程序階段,以判斷能否附帶提起。
  • 整理損害項目與證據(時間軸、醫療單據、對話紀錄等),提升請求可行性。
  • 若附帶程序不可行,應及時改提一般民事訴訟,避免時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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