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你描述的事實是:交往期間雙方曾拍攝性愛影片,當時你主張係雙方同意;分手後,對方改稱當時不同意拍攝並提出告訴,且雙方拍攝時均未滿 18 歲。
法律圈 LawChain 原文連結:
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9287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拍攝當下是否具有有效同意,及檢方如何認定同意真實性。
- 雙方均未滿 18 歲時,涉及未成年人性影像之持有、製造、傳輸等法律風險。
- 若有後續傳送、散布、展示或留存行為,是否另生更重刑責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3. 法條或規則
-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秘密、妨害風化等相關規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5-1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影像相關規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36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蒐集、處理、利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41
- 民法(人格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5
4. 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拍攝時是否同意」與「未成年人性影像」兩條軸線。即使你主張拍攝時有同意,偵查機關仍會檢視對話紀錄、檔案建立時間、傳輸紀錄、裝置內留存情形等客觀證據。若證據不足以支持同意存在,可能朝未經同意拍攝方向評價。
再者,因雙方拍攝時均未滿 18 歲,實務上對兒少性影像之製造、持有、傳輸通常採高度嚴格標準。也就是說,案件不只討論「是否同意拍攝」,還會同時檢驗「是否涉及兒少性影像」之法定要件;若有散布、轉傳或提供第三人閱覽,風險將顯著提高。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你是否成立犯罪,取決於「同意證明」與「兒少性影像相關行為」兩項關鍵事實。建議立即停止任何傳輸、刪除雲端分享連結並保全有利證據(原始對話、檔案中繼資料、裝置取證紀錄),避免二次風險擴大。
- 第一時間整理完整時間軸與證據目錄,避免陳述前後不一。
- 在偵查程序中僅就可證明事實陳述,避免推測性說法。
- 盡速由刑事辯護律師陪同製作警詢或偵訊筆錄,並同步評估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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