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反被告傷害,檢察官認為應提起公訴,被誣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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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親戚先對年邁母親咆哮,自己上前言語制止後遭對方掌摑,隨後雙方發生拉扯。當事人主張其僅為制止攻擊、抓住對方雙手避免持續受害,但最終仍遭對方提出傷害告訴。

2. 爭點

  • 當事人抓住對方雙手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逾越必要程度。
  • 雙方受傷結果與行為間的因果關係,能否達到傷害罪的證明標準。
  • 檢察官擬提起公訴時,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 是否可透過調解、和解或程序上主張,降低訴訟與刑責風險。

3. 法條或規則

  •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行為是否相當,為實務審查重點。(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罪推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若可證明對方先行攻擊(如掌摑、持續追打)且侵害仍在進行中,當事人以「抓住雙手、制止攻擊」作為防衛手段,原則上有主張正當防衛空間。惟法院通常會進一步檢視防衛手段是否必要且相當,例如是否於危險解除後仍持續壓制、是否造成超出制止目的之傷勢。檢方若欲成立傷害罪,仍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具傷害故意及具體傷害結果與因果關係;若證據僅呈現互毆或防衛過程,仍可能動搖傷害罪之成立。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核心在於「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與「傷害故意是否可被證明」。如有客觀證據支持對方先行不法侵害,當事人可積極主張正當防衛或至少降低可責程度。

  • 立即整理並保全證據:驗傷單、監視器、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聯絡方式、通聯紀錄。
  • 於偵查中明確陳述攻防先後與持續時間,避免被簡化為單純互毆。
  • 如已收到起訴或開庭通知,儘速由律師協助擬定防衛主張與詰問方向。
  • 評估調解/和解策略時,應以不影響主要答辯立場為前提。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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