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詐欺罪可以撤告嗎?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上週懷疑遭詐騙,已到警局備案,後來認為可能是誤會,想了解後續如何處理及是否可撤回。
2. 爭點
- 警局備案後,案件是否已進入公訴程序而非告訴乃論程序。
- 當事人行為是否僅為受害人身分,或可能被認定涉及幫助詐欺、洗錢。
- 若事後確認誤會,應如何補充陳述與提出證據以降低法律風險。
3. 法條或規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成立詐欺取財罪。(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或利用網路等方式施詐,可能成立加重詐欺。(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帳戶、金流或工具者,可能以幫助犯論處。(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明知特定犯罪所得而收受、持有、移轉或隱匿來源者,可能成立洗錢罪。(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將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等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構成犯罪。(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詐欺罪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重點不在「撤告」字面,而在檢警是否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若當事人僅因疑似受騙而先行備案,且後續查明是誤會,應即刻向承辦單位補充說明來龍去脈。
若案情涉及帳戶提供、轉帳協助或代收代付,偵查機關通常會審查是否具有主觀故意。能否提出完整聊天紀錄、匯款證明、報案紀錄與停損作為,將影響是否被評價為被害人或涉案者。
因此法律上可行路徑通常是「補正事實、提出證據、修正筆錄」,而非單純主張撤告。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核心在於釐清事實並補充偵查資料;詐欺案件多為公訴犯罪,通常不能用一般「撤告」方式直接終止程序。
- 儘速向原受理警局或承辦檢警提出書面補充說明,載明「先前誤認、後續查證結果、目前立場」。
- 整理並提交對話紀錄、通聯、匯款與退款證明、報案資料,確保時間軸一致。
- 若已收到通知到案,建議先由律師協助擬定陳述重點,避免不必要的刑事或民事風險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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