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以存錢為由,要我每個月把薪資都給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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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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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期間,約定每月交付新台幣 5,000 至 10,000 元由對方代為保管,累計約近 7 萬元。嗣後當事人請求返還時,對方以各種理由拖延,最終否認為存款,主張屬交往期間支出,導致當事人無法取回款項。

2. 爭點

  • 雙方關係是否成立「委任保管/消費寄託/借貸」等法律關係,進而發生返還義務。
  • 當事人能否以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每月交付款事實,證明該款項屬「可返還的本人存款」。
  • 對方拒不返還行為,是否涉及民事不當得利、侵權賠償,或刑事侵占責任。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民法第528條(委任):當事人約定一方處理他方事務者,受任人應依約處理並負忠實義務。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可能成立侵占罪。全國法規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重點在「款項性質」與「返還約定」的舉證。若可提出固定日期交付、固定金額範圍、對方曾承諾可隨時領回等對話,較能證明雙方真意是代為保管而非贈與或共同生活費。此時對方繼續持有款項,欠缺法律上原因,民事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並負返還責任。

若對方明知款項屬當事人,仍拒絕返還並轉為己用,且有相關對話或金流可佐證主觀不法意圖,則有評估刑法侵占罪之空間。不過刑事成立門檻較高,實務上通常先以民事請求返還與損害賠償並行,並透過存證信函、調解與訴訟保全證據。

5. 結論與建議

就現有事實,當事人可優先主張「返還代管款項」與「不當得利返還」。若證據完整且對方持續否認,得進一步評估侵權賠償與刑事侵占告訴。

  • 立即整理證據:銀行轉帳明細、現金交付款時間表、完整對話紀錄(含原始檔與截圖)。
  • 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返還金額並載明法律依據。
  • 未果時提起民事訴訟(可先聲請調解);如有明確侵占事證,再評估刑事告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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